编辑:未知 信息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9-01 阅读:次 WAP页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现5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分析:原来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要提供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原件以及分包方开来的发票原件,实务中纳税人提供原件由于各种原因很难操作,所以此次修改成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原件不需要再提供。
8、53号公告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进行了调整,具体是怎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调整的内容共11项。例如:3040803“人力资源服务”下新增304080301“劳务派遣服务”和304080399“其他人力资源服务”。
纳税人在开票软件升级后,根据自身的业务,按照调整以后的新版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进行开票。
需要提醒打击重点关注的是最后分类编码调整的最后一项内容,即: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最后一项,和前面预付卡销售和充值时未确认收入但需要开票保持连贯,明确发售预付卡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售卡时开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同时,“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还增加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一栏内容,实务中房产企业开发房地产收到的预付款因为要按照3%缴纳增值税,而此时是否需要开票、如何开票各地闹得沸沸扬扬,各地自行出台的房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开票方法十分混乱,现在得到了统一和明确。9.1以后,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受到的预收款,开票时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分类编码选择“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9、53号公告何时开始执行?能否追溯调整?
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是个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第五条是限售股解禁对外转让的买入价,第六条是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对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上述三种应税行为,如果尚未处理,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国税2016年53号文件原文,营改增试点
本文链接:http://www.wenzhaihui.com/egyx/kjcs/2016-09-01/14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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