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未知 信息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9-13 阅读:次 WAP页
2.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4.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中:个体工商户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劳务派遣服务
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上述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三、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计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的可选择按征收率5%计税的行为:
销售或租赁不动产、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融资租赁、提供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选择按征收率5%计税。
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一)销售不动产
1.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向主管的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租赁不动产
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营改增后,单位之间的无偿借款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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