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制≠任性!上海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判决,看认缴的法律风险!(4)
编辑:未知 信息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10-28 阅读:次 WAP页
具体到本案,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经债权人与《公司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抽逃出资行为,最为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中界定的抽逃出资行为包括了“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因为两者都是影响了公司对外偿债的能力,对债权人的债权带来了不能清偿的风险,同时,都是让公司及股东从各自行为中获取了利益。
推荐阅读:
车借别人出事故谁负责(案例),应不应该
本文链接:http://www.wenzhaihui.com/egyx/kjcs/2016-10-28/15142.html
文章标签:
网友热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