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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认缴制≠任性!上海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判决,看认缴的法律风险!(4)
    编辑:未知  信息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10-28  阅读:次  WAP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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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到本案,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经债权人与《公司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抽逃出资行为,最为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中界定的抽逃出资行为包括了“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SoE文摘汇—专注快乐段子推荐,手机天天看最快最好的减压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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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因为两者都是影响了公司对外偿债的能力,对债权人的债权带来了不能清偿的风险,同时,都是让公司及股东从各自行为中获取了利益。SoE文摘汇—专注快乐段子推荐,手机天天看最快最好的减压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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