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摘汇
首页 > 教育 > 会计财税
    逃税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逃税补缴可以不用坐牢吗?逃税罪刑罚规则的相关问题研究(2)
    编辑:lvtu  信息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2-08-22  阅读:次  WAP页
  • EPO文摘汇—专注快乐段子推荐,手机天天看最快最好的减压网站

      EPO文摘汇—专注快乐段子推荐,手机天天看最快最好的减压网站

      省高院判决J公司及李某明无罪的理由如下。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2007年,税务机关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时,《刑法修正案(七)》尚未出台,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时间均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之后,应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新的规定。该案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即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J公司和李某明的刑事责任,剥夺了纳税义务人纠正纳税行为的权利,未经过行政处置程序而由公安机关直接介入、追究J公司及李某明个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立法精神及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J公司、李某明在侦查阶段补缴了全部少缴税款,后又根据一审法院的生效判决缴纳了判罚的45万元罚金,对J公司、李某明应当适用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EPO文摘汇—专注快乐段子推荐,手机天天看最快最好的减压网站

      EPO文摘汇—专注快乐段子推荐,手机天天看最快最好的减压网站

      二、《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的规定引入了刑罚阻却事由规则EPO文摘汇—专注快乐段子推荐,手机天天看最快最好的减压网站

      EPO文摘汇—专注快乐段子推荐,手机天天看最快最好的减压网站

      如前所述,J公司及李某明之所以最终被宣判无罪,是因为对其适用了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逃税罪规定中的刑罚阻却事由规则。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个罪名,对逃税罪的规定却比较特殊,即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则:只要具有刑罚阻却事由且没有但书情形都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国家税款入库,而且在使当事人受到一定程度惩罚(被处罚款)的同时,也给予了其纠正错误行为的机会,有利于防止纳税人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具体而言,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在5万元以上,并占当年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逃税罪。同时,《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逃税罪的刑罚阻却事由规则,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七)》又规定了刑罚阻却事由的限制条件,即:如果当事人在五年内因逃税受过一次刑事处罚或者两次行政处罚的,依然要作为犯罪处罚。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刑罚阻却事由的适用条件和适用限制,实践中有两个方面需要关注。EPO文摘汇—专注快乐段子推荐,手机天天看最快最好的减压网站

      EPO文摘汇—专注快乐段子推荐,手机天天看最快最好的减压网站

      一是关于“已受行政处罚”的理解。通常“已受行政处罚”应理解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全额缴纳了罚款。但《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实践中,如果当事人的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得到税务机关批准,且当事人据此缴纳罚款的,也应当视为“已受行政处罚”。EPO文摘汇—专注快乐段子推荐,手机天天看最快最好的减压网站

      EPO文摘汇—专注快乐段子推荐,手机天天看最快最好的减压网站

      二是关于五年期间的计算问题。“当事人在五年内因逃税受过一次刑事处罚或者两次行政处罚”应理解为当事人因逃税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达到逃税罪标准。或者当事人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均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达到逃税罪标准,即无论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均应从执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以受到行政处罚为例,假如某当事人2010年1月因逃税受到行政处罚,当月当事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当月执行完毕,此前该当事人未有过逃税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刑罚阻却事由,税务机关依法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3年1月,假定该当事人又因逃税受到行政处罚并在当月执行完毕,由于该当事人属于五年内第二次因逃税接受行政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刑罚阻却事由,税务机关依然不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1月,假定该当事人第三次逃税并达到了《刑法》规定的逃税罪起刑点,当事人在当月补缴了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和罚款,虽然这是该纳税人的第三次逃税,但是以2017年1月作为起算点,在五年内只是第二次逃税,因此依然可以依据刑罚阻却事由的规定,不移送公安机关。但假设2010年1月税务机关下发补税通知后,纳税人一直到2014年1月才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则第一次逃税执行完毕应为2014年1月,此时以2017年1月作为起算点,在五年内该纳税人就有两次因逃税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不能适用刑罚阻却事由的规定,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五年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这里的逃税行为不一定要达到刑法逃税罪起刑点,只要是因逃税受到的行政处罚,都应计算在内。

    本文链接:http://www.wenzhaihui.com/egyx/kjcs/2022-08-22/20234.html
    文章标签:
    顶 踩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匿名发表 | 还没有注册?验证码: 看不清楚,点击刷新

网友热评
查看更多
本栏目最新发布信息
本栏目信息点击排行
文摘汇全站最新发布信息